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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30712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納入中低收入戶,擴大照顧弱勢族群。
營建署官員指出,原「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的母法為社會救助法,立法院今年初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將中低收入戶也納入住宅補貼辦法。
住宅補貼辦法規定,欲申請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具備條件為無自有住宅、未承租國民住宅或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可以租賃住宅,但不能是違法出租。
另外,參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住宅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內政部說,基於公平原則,以戶為單位,同一住宅僅能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租金補貼。
營建署表示,去年全國有5個縣市辦理低收住宅補貼,未來各地方政府會視財源狀況辦理。
內政部下午舉行部務會報,將「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名稱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並將原辦法內提及「低收入戶」部分,皆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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