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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20130705

農委會與內政部經過兩年多檢討後,內政部昨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地面積最少十三坪以上,且應審查農民資格等,以杜絕「一坪農舍」情形。
民國八十九年農發條例修法後,持有○.二五公頃以上的農地才能蓋農舍;但之前持有農地的老農並無此規定,於是許多仲介、建商鑽法律漏洞,找上不受法規限制的老農,以老農名義,建造一坪大小的「狗籠農舍」,申請建照、使用執照,找到買主後再由買方出資擴建。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在辦法修正發布後,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四十五平方公尺( 至少十三坪),且要辦理農民資格審查,包括買地應滿兩年,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也要達到兩年;並規定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五年內不得再興建農舍。
他還說,新辦法除嚴格認定農民資格,並規定農舍面積不能超過農業用地的十分之一,來防堵過去有案例其餘十分之九都做圍牆,變成後院、莊園等的違規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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