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哪些所得來源屬於海外所得?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例如所得來自於港、澳、美、加、BVI、Samoa…等均屬之。依據兩岸條例,個人大陸地區所得已納入我國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重複再申報最低稅負。

Q14、在國外已繳過的稅,可以拿回台灣來扣抵嗎?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但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數以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稅額為限。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 /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屬所得來源地已納稅額才可以扣抵。但所得來源地免稅、減稅者,仍應申報。
海外稅額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Q15、沒有按規定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會有何罰則?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金額者: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Q16、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應檢付哪些文件?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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