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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開徵後,會不會需要多繳稅?







海外所得需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才會繳納基本稅額:

 (一)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全戶海外所得≧100萬元

 (三)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只要上述有一項不符合,則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影響。

 

舉例說明:

案例一. 海外所得<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案例二. 海外所得>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因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案例三. 海外所得>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 600萬元,但因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案例四. 海外所得>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 600萬元,且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且海外所得已納稅額>差額,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同一年度之納稅證明為憑

納稅證明需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之簽證

來源地之免稅所得仍應計入

Q5、哪些情況下不需申報最低稅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 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註1)。

  • 沒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註2),也沒有最低稅負的六大項稅基

  • 每戶基本所得額(所得淨額+六大項金額)≦600萬元。


註1:有中華民國戶籍,有住所(實務上指有戶籍)或無中華民國戶籍,但住滿183天/年

註2:所稱沒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指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投資抵減。

Q6、海外所得之項目與類別為何?
































 金融商品



配息



資本利得



境外公司/機構




  • 債券

  • 連動債

  • 基金

  • 股票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所得稅法§4-1規定停徵證所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註:海外所得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故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皆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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