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海外投資所得要怎麼計算?(海外投資,係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例如:境外基金、連動債、公司債、股票等投資)







海外投資的收益(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投資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相關的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Q8、如果無法提出海外投資之原始成本及費用的證明,該怎麼計算及申報海外所得?










依規定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Q9、海外投資損失可以扣抵所得嗎?










「處分(註1)」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註1:包含產品到期、贖回、出售、轉換

Q10、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不可以。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未規定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能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Q11、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現行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Q12、海外所得什麼時候要認列?










海外所得是以99.1.1以後獲利實現的所得,包含產品配息、到期、出售、轉換、贖回…等,於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始需要認列所得計算稅額。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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