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持有者所簽訂的長期租賃契約
大多數不動產租約可以設為長期租賃或永久租賃。一旦同意價格,可決定以分期方式支付(1年期、3年期或5年期)或契約期間內支付。租賃期間由雙方商議,如果沒有在前期付清全額租金,契約上應具體說明付租周期之時程、租金金額,以及如果契約允許租金調整下,其應載之金額調整計算公式。比如說,規定每年調漲通膨率加上2%。
以上手法的優點是,毋須在前期繳付巨額金錢。以及,交易方式單純直接。不過,任何超過3年的租賃期都必須經過Oar-Bor-Tor office(相關行政機關)進行登記及繳納稅項。
不管是上述方法或是以公司名義租用土地,都必須留意到每個細節和步驟。由於以上方法有可能造成妨礙到自己無法出售不動產,因此應該選擇再出租,或是出售房屋或出租土地(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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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st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