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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8/30

繼銀行不得受理建商以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融資後,金管會昨(29)日發函從嚴規範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金額不得逾保險業資金2%,且禁買具有預售屋履約保證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以防堵政府打炒房政策出現漏洞。

近來多家壽險公司相繼公告投資建商出售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金管會也特別要求,保險業已投資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不符合新規定者,即日起不得再新增投資。

金管會官員表示,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主要有兩大類,一種是具有履約保證機制的預收款信託,如預售屋等;另一種則是,不動產開發案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如合建案、都更案等。

以合建案為例,地主與建商彼此為確保相關款項可以用於興建案,建商會將土地及融資款項信託給銀行,再由銀行依工程進度撥款給建商。

金管會擔心,建商在取得一般土地建物融資後,如果再藉由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設質或轉讓,向銀行取得資金,恐怕有額外取得不動產開發案的興建資金,或提前實現其建案收益的情事,也會有擴大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之虞。

因此,金管會上月發函,禁止銀行受理建商以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再向銀行取得周轉金。由於建商也會把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賣給保險公司,套取資金,金管會決定一併控管。

金管會昨天發函明訂,保險業不能投資具有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連同無信評或信評未達twBBB-等級的受益證券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逾保險業資金2%。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未達200%者,不得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不動產信託的受託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除此,保險業應訂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才能辦理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的投資;保險業在每筆個案投資時,應確認該不動產已完成信託程序及取得建造執照,才能投資該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時,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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