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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 台北報導 20130711
高雄國稅局昨(10)日表示,民眾若購買不動產,而且完成過戶後,但因房屋本身有重大瑕疵,事後與賣方合意解除合約,再將不動產退還給賣方,並重辦過戶,買賣雙方都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王小姐詢問奢侈稅課稅問題,王小姐表示,她在今年度購買房屋,但經檢驗後發現該房屋為輻射屋,事後與賣方合意解除合約,並依約定將房屋返還予賣方,因返還房屋時點距離買入不滿一年,是否須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過去財政部曾發佈解釋令指出,不動產經過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如果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給賣方,並辦理移轉登記,就不算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規定應課稅的銷售行為。
官員說,先前適用奢侈稅排除條款的前提是過戶移轉前,買方因故退貨,才不會被課奢侈稅。
在發佈解釋令後,將免稅範圍再擴大,不動產過戶後也可排除課稅。買方和賣方都不會被課徵稅率為10%或15%的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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